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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立臺北大學籌備處組織規程
廢止日期: 民國 89 年 12 月 18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教育部依大學法第二條規定,籌設國立台北大學,特設國立台北大學籌備
處 (以下簡稱本處) 。
本處之任務如左:
一、關於國立台北大學教育計畫之擬訂事項。
二、關於國立台北大學師資、校地及建築設備之規劃及籌辦事項。
三、關於國立台北大學經費預算及編制員額之編擬事項。
四、關於國立台北大學籌設之其他有關事項。
本處設左列各組,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
一、行政組。
二、工務組。
三、教務組。
本處置主任一人,綜理處務,由教育部聘任或聘兼之。
本處置秘書、組長、研究員、副研究員、技正、編審、助理研究員、技士
、組員、研究助理、辦事員。
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由教育部指派適當人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
管理事項。
本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由教育部指派適當人員兼任,依法辦理
歲計、會計並兼辦統計事項。
本處得聘顧問若干人,必要時並得設各種專案小組。
本處人員之職稱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本處於國立台北大學成立時裁撤之。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