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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農場辦事細則
發布日期:
民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處務目
附檔: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農場內部單位設置一覽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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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農場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第 2 條
場長綜理場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場長襄助場長處理場務。
本條文有附件
第 3 條
各農場得設組、室及分場如附表。
第 4 條
產銷輔導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輔導、安置退除役官兵從事農業產銷及休閒農業。
二、農業產銷及休閒農業之經營管理。
三、農場土地管理及活化利用。
四、其他有關產銷輔導事項。
第 5 條
觀光行政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觀光遊憩與生態旅遊之規劃、推廣及行銷。
二、工程作業規劃執行。
三、資訊作業管理及維護。
四、農場環境生態保育。
五、其他有關觀光行政事項。
第 6 條
主計室掌理農場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7 條
農場處理事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8 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