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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軍人功績卹金給與標準
廢止日期: 民國 86 年 01 月 01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標準依軍人撫卹條例第十五條訂定之。
功績卹金之計算,以服役期間獲頒之勛獎章,並持有證書、執照、或證明
文件者為準。
在服役期間授有文官勛獎章者,得比照前項規定辦理,但外國贈予者,不
予計列。
功績卹金之給與金額,依勛獎章之等級高低定之。
功績卹金之給與,依階級區分為左列四級。
一、將級。
二、校級。
三、尉級 (含士官長) 。
四、士官、士兵。
功績卹金之發給,依一般卹金發給作業程序辦理。
功績卹金經費,由撫卹機關造具預算,呈請國防部核撥。
本條文有附件 第 7 條
功績卹金之給與金額如附表。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