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頒給原住民族獎章(以下簡稱本獎章):
一、對原住民族政策、制度、法規之規劃、協調、推動、資訊服務及管理,具有重大貢獻。
二、對原住民族教育、文化、語言、傳統技藝之蒐集、保存、研究、創作、人才培育、藝術展演及文化推廣等,具有特殊貢獻。
三、對原住民族地區交通建設及水利設施,具有特殊貢獻。
四、對原住民族醫療、衛生、保健、長期照顧服務之增進及改善,具有特殊貢獻。
五、對原住民族保留地之管理與自然資源開發利用、保育觀光及經濟產業發展,具有特殊貢獻。
六、對原住民族住宅、聚落及生活環境改善,貢獻卓著。
七、對原住民族治安維護、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及促進就業,具有特殊貢獻。
八、對促進原住民族國際交流活動,具有特殊貢獻。
九、對其他原住民族事務,有重要功績,足資表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