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P
下載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消防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09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附檔:
附表一消防獎章樣式.PDF
附表一消防獎章樣式.DOC
附表二請頒消防專業獎章事實表.PDF
附表二請頒消防專業獎章事實表.DOC
附表三消防獎章證書格式.PDF
附表三消防獎章證書格式.DOC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獎勵對消防業務有功之消防人員,特依獎章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消防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頒給消防獎章:
一、冒險搶救重大災害或及時防止重大災害發生,減少人民生命財產之損害,有具體事蹟。
二、因執行職務致重傷或失能。
三、執行救護工作,冒險犯難,有具體事實。
四、對有關消防學術、業務、研究發明或著作,經審定或採行,確有具體價值或成效。
五、對其他有關消防工作,具有重要貢獻足資表揚。
前項所稱消防人員,指各級消防機關編制內之職員。
本條文有附件
第 3 條
消防獎章分為一等、二等、三等,均用襟綬,除事蹟特著或情形特殊外,初次頒給三等,並得因功晉等;同一事蹟不得頒給兩個等次以上之獎章。
消防獎章之樣式及圖說如附表一。
本條文有附件
第 4 條
依本辦法請頒獎章,應由各級消防機關填具事實表及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層報本部審查合格後,由部長核定,以公開儀式頒給之。
請頒消防獎章之事實表格式如附表二。
本條文有附件
第 5 條
消防獎章之頒給應附發證書,載明受獎人之功績事由,證書格式如附表三。
第 6 條
符合請頒消防獎章之人員,得於身故後追頒,由其配偶或直系親屬領受。
第 7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