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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重大之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計畫認定標準
發布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14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施行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附檔:
附表:重大之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計畫項目及規模.O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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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標準依國土計畫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所稱重大之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計畫,指重要運輸、水利、能源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具有供公共使用性質之維生基礎設施或事業計畫,及其申請範圍內之必要性附屬設施,且其服務範圍跨直轄市、縣(市)。
前項必要性附屬設施,包含管理中心、監控室、監測站、停車場或管制站等設施。
重大之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計畫於離島地區者,得不受第一項服務範圍之限制。
本條文有附件
第 3 條
重大之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計畫項目及規模如附表。
第 4 條
本標準施行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