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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央研究院名譽院士選舉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11 月 10 日
法規類別:
總統 > 總統府 > 中央研究院目
附檔:
全球性學術殊榮之參考項目.PDF
全球性學術殊榮之參考項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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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辦法依中央研究院組織法第九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名譽院士為終身榮譽職,其任務如下:
一、促進國內外學術合作及聯繫。
二、指導、協助及發展本院學術研究。
第 3 條
名譽院士每二年由院士會議選舉之。
名譽院士分為數理科學、工程科學、生命科學、人文及社會科學四組,每次選舉之名額至多12人,每組名額至多3人,皆不含第九條規定所通過之名額。
第 4 條
名譽院士選舉之籌備工作由院士選舉籌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兼行之。
第 二 章 提名
第 5 條
名譽院士之選舉,須經院士十人以上之提名,其中至少應有五人與被提名人為同一組別。
第 6 條
名譽院士之提名,須依本辦法所附「名譽院士候選人提名表」之格式填寫,並連同相關著作及其他文件,掛號寄送本會。
第 三 章 名譽院士候選人資格之審查
第 7 條
本會於名譽院士候選人之提名期限屆滿後,應即初步審查被提名人之資格,將合於規定者列為初步名單。本會得聘請有關專家,共同評鑑被提名人之學術貢獻,並連同有關資料提送院士會議。
第 四 章 選舉
第 8 條
院士會議選舉名譽院士,應先就各組候選人名單及有關資料,對每位候選人加以討論,再進行投票,未能出席會議之院士可進行通信投票。於四組院士之綜合投票中,候選人得同意票達全體院士之過半數及本組票數之三分之二,而本組之投票人數達本組院士二分之一者為當選。
本條文有附件
第 9 條
名譽院士被提名人曾獲諾貝爾獎或相當之全球性學術殊榮者,得不經本辦法第七條及第八條之審查程序,逕由院士會議選舉之,經全體院士過半數通過者為當選。全球性學術殊榮之認定準用本院所訂之參考項目。
第 10 條
選舉完畢後,應將每位名譽院士之當選理由公告之。
第 五 章 附則
第 11 條
本辦法之通過、修正及施行,準用中央研究院院士選舉辦法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