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46 年判字第 92 號
商標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24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為保障商標權、證明標章權、團體標章權、團體商標權及消費者利益,維護市場公平競爭,促進工商企業正常發展,特制定本法。
有關商標之申請及其他程序,得以電子方式為之。商標專責機關之文書送達,亦同。
前項電子方式之適用範圍、效力、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