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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52 年裁字第 9 號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 EN
送達,由法院書記官交執達員或郵務機構行之。
由郵務機構行送達者,以郵務人員為送達人。
送達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者,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
如同居人或受僱人為他造當事人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