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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47 年判字第 60 號
訴願法 (民國 101 年 06 月 27 日 ) EN
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各級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對上級監督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同。
對於二以上不同隸屬或不同層級之機關共為之行政處分,應向其共同之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行政訴訟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 EN
行政訴訟以保障人民權益,確保國家行政權之合法行使,增進司法功能為宗旨。
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
訴訟當事人謂原告、被告及依第四十一條與第四十二條參加訴訟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