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36 年判字第 6 號
公司法 (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 EN
發起人所得受之報酬或特別利益及公司所負擔之設立費用有冒濫者,創立會均得裁減之,用以抵作股款之財產,如估價過高者,創立會得減少其所給股數或責令補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