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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62 年判字第 586 號
所得稅法 (民國 113 年 01 月 03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製造業耗用之原料,超過各該業通常水準者,其超過部份非經提出正當理由,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不予減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