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62 年判字第 570 號
契稅條例 (民國 99 年 05 月 05 日 ) EN
依法領買或標購公產及向法院標購拍賣之不動產者,仍應申報繳納契稅。
第三條所稱契價,以當地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標準價格為準。但依第十一條取得不動產之移轉價格低於評定標準價格者,從其移轉價格。
不動產評價委員會組織,由財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