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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50 年裁字第 56 號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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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50 年裁字第 56 號
行政訴訟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24 條
經訴願程序之行政訴訟,其被告為下列機關:
一、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
二、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時,為撤銷或變更之機關。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0 年 12 月 08 日 )
EN
第 492 條
抗告法院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廢棄或變更原裁定;非有必要,不得命原法院或審判長更為裁定。
商標法
(民國 111 年 05 月 04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16 條
有關期間之計算,除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七十五條第四項及第一百零三條規定外,其始日不計算在內。
第 24 條
申請人之名稱、地址、代理人或其他註冊申請事項變更者,應向商標專責機關申請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