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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60 年判字第 538 號
貨物稅條例 (民國 112 年 06 月 14 日 ) EN
國外進口應稅貨物之完稅價格,應按關稅完稅價格加計進口稅捐之總額計算之。
產製廠商應於開始產製貨物前,向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辦理貨物稅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