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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51 年判字第 516 號
專利法 (民國 111 年 05 月 04 日 ) EN
為鼓勵、保護、利用發明、新型及設計之創作,以促進產業發展,特制定本法。
本法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專利業務,由經濟部指定專責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