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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36 年判字第 50 號
土地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 EN
徵收土地應將墳墓及其他紀念物遷移者,其遷移費與改良物同。
無主墳墓應由需用土地人妥為遷移安葬,並將情形詳細記載列冊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