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46 年判字第 5 號
行政執行法 (民國 99 年 02 月 03 日 ) EN
本法所稱行政執行,指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強制執行及即時強制。
行政執行,應依公平合理之原則,兼顧公共利益與人民權益之維護,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
水利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 EN
本法所稱水利事業,謂用人為方法控馭,或利用地面水或地下水,以防洪、禦潮、灌溉、排水、洗鹹、保土、蓄水、放淤、給水、築港、便利水運及發展水力。
有關特殊航運之水道,主管機關得酌量限制開渠及使用吸水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