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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40 年判字第 5 號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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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廢
40 年判字第 5 號
印花稅法
(民國 91 年 05 月 15 日 )
EN
第 29 條
凡違反本法之憑證,於處罰後,其屬漏稅或揭下重用者,仍應由負責貼印花稅票人,按應納稅額補足印花稅票。未經註銷或註銷不合規定者,仍應由負責貼印花稅票人,依法補行註銷。其負責人所在不明者,應由憑證使用人或持有人補辦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