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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51 年判字第 434 號
行政執行法 (民國 99 年 02 月 03 日 ) EN
本法所稱行政執行,指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強制執行及即時強制。
行政執行,應依公平合理之原則,兼顧公共利益與人民權益之維護,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
建築法 (民國 111 年 05 月 11 日 ) EN
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申請書,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起造人之姓名、年齡、住址。起造人為法人者,其名稱及事務所。
二、設計人之姓名、住址、所領證書字號及簽章。
三、建築地址。
四、基地面積、建築面積、基地面積與建築面積之百分比。
五、建築物用途。
六、工程概算。
七、建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