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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28 年判字第 43 號
相關法條
友善列印
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廢
28 年判字第 43 號
海關緝私條例
(民國 107 年 05 月 09 日 )
EN
第 1 條
私運貨物進出口之查緝,由海關依本條例之規定為之。
第 21 條
扣押之貨物或運輸工具,得由其所有人、管領人或持有人向海關提供相當之保證金或其他擔保,申請撤銷扣押。
第 23 條
船舶、航空器、車輛或其他運輸工具,違反第八條規定而抗不遵照者,處管領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十二萬元以下罰鍰;經查明以載運私貨為主要目的者,並沒入該運輸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