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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44 年判字第 38 號
行政執行法 (民國 99 年 02 月 03 日 ) EN
本法所稱行政執行,指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強制執行及即時強制。
行政執行,由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行政機關為之。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之。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其所屬行政執行處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