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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44 年判字第 37 號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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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44 年判字第 37 號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
EN
第 182 條
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前項規定,於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法律關係是否成立者準用之。但法律別有規定者,依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