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31 年判字第 35 號
海關緝私條例 (民國 107 年 05 月 09 日 ) EN
本條例稱通商口岸,謂經政府開放對外貿易,並設有海關之港口、機場或商埠。
本條例稱報運貨物進口、出口,謂依關稅法及有關法令規定,向海關申報貨物,經由通商口岸進口或出口。
依本條例所處罰鍰以貨價為準者,進口貨物按完稅價格計算,出口貨物按離岸價格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