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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57 年判字第 321 號
相關法條
友善列印
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廢
57 年判字第 321 號
專利法
(民國 111 年 05 月 04 日 )
EN
第 1 條
為鼓勵、保護、利用發明、新型及設計之創作,以促進產業發展,特制定本法。
第 3 條
本法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專利業務,由經濟部指定專責機關辦理。
第 4 條
外國人所屬之國家與中華民國如未共同參加保護專利之國際條約或無相互保護專利之條約、協定或由團體、機構互訂經主管機關核准保護專利之協議,或對中華民國國民申請專利,不予受理者,其專利申請,得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