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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73 年判字第 318 號
土地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 EN
徵收土地之殘餘部分,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時,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期滿六個月內,向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要求一併徵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