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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52 年判字第 313 號
相關法條
友善列印
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廢
52 年判字第 313 號
建築法
(民國 111 年 05 月 11 日 )
EN
第 17 條
(刪除)
第 18 條
(刪除)
第 19 條
內政部、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製訂各種標準建築圖樣及說明書,以供人民選用;人民選用標準圖樣申請建築時,得免由建築師設計及簽章。
第 21 條
(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