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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59 年判字第 294 號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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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59 年判字第 294 號
中央法規標準法
(民國 93 年 05 月 19 日 )
EN
第 21 條
法規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廢止之:
一、機關裁併,有關法規無保留之必要者。
二、法規規定之事項已執行完畢,或因情勢變遷,無繼續施行之必要者。
三、法規因有關法規之廢止或修正致失其依據,而無單獨施行之必要者。
四、同一事項已定有新法規,並公布或發布施行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