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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55 年判字第 280 號
森林法 (民國 110 年 05 月 05 日 ) EN
以所有竹、木為目的,於他人之土地有地上權、租賃權或其他使用或收益權者,於本法適用上視為森林所有人。
國家公園或風景特定區設置於森林區域者,應先會同主管機關勘查。劃定範圍內之森林區域,仍由主管機關依照本法並配合國家公園計畫或風景特定區計畫管理經營之。
前項配合辦法,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