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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58 年判字第 272 號
水利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 EN
水權登記與第三人有利害關係時,應於申請書外,加具第三人承諾書,或其他證明文件。
依前二條公告後,利害關係人得於十五日內,附具理由及證據,向主管機關提出異議。
前項期間,自主管機關公告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