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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56 年判字第 271 號
相關法條
友善列印
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廢
56 年判字第 271 號
土地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
EN
第 44 條
地籍測量依左列次序辦理:
一、三角測量、三邊測量或精密導線測量。
二、圖根測量。
三、戶地測量。
四、計算面積。
五、製圖。
第 144 條
土地稅分地價稅及土地增值稅二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