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59 年判字第 265 號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06 日 ) EN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並得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得按次處罰,並得停止其營業:
一、核定應使用統一發票而不使用。
二、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
三、拒絕接受營業稅繳款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