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60 年判字第 261 號
商標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24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商標專責機關應備置商標註冊簿及商標代理人名簿;商標註冊簿登載商標註冊、商標權異動及法令所定之一切事項,商標代理人名簿登載商標代理人之登錄及其異動等相關事項,並均對外公開之。
前項商標註冊簿及商標代理人名簿,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申請人之名稱、地址、代理人或其他註冊申請事項變更者,應向商標專責機關申請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