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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54 年判字第 251 號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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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54 年判字第 251 號
助產人員法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
EN
第 18 條
助產機構停業、歇業或登記事項變更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
前項停業之期間,以一年為限;逾一年者,應於屆至日起三十日內辦理歇業。
助產機構未依前項規定辦理歇業時,主管機關得逕予歇業。
助產機構遷移或復業者,準用關於設立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