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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48 年裁字第 22 號
行政訴訟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 EN
人民為維護公益,就無關自己權利及法律上利益之事項,對於行政機關之違法行為,得提起行政訴訟。但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定行政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
律師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09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律師以保障人權、實現社會正義及促進民主法治為使命。
律師應基於前項使命,本於自律自治之精神,誠正信實執行職務,維護社會公義及改善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