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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59 年判字第 218 號
貨物稅條例 (民國 112 年 06 月 14 日 ) EN
產製廠商出廠之貨物,當月份無銷售價格,致無第十三條規定計算之完稅價格者,以該應稅貨物上月或最近月份之完稅價格為準;如無上月或最近月份之完稅價格者,以類似貨物之完稅價格計算之;其為新製貨物,無類似貨物者,得暫以該貨物之製造成本加計利潤作為完稅價格,俟行銷後再按其銷售價格計算完稅價格,調整徵收。
國外進口應稅貨物之完稅價格,應按關稅完稅價格加計進口稅捐之總額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