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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47 年判字第 20 號
土地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 EN
對於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二百四十一條或第二百四十二條之估定有異議時,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應提交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