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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42 年判字第 19 號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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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廢
42 年判字第 19 號
中華民國憲法
(民國 36 年 01 月 01 日 )
EN
第 148 條
中華民國領域內,一切貨物應許自由流通。
行政訴訟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
EN
第 29 條
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得由其中選定一人至五人為全體起訴或被訴。
訴訟標的對於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必須合一確定而未為前項選定者,行政法院得限期命為選定,逾期未選定者,行政法院得依職權指定之。
訴訟繫屬後經選定或指定當事人者,其他當事人脫離訴訟。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
EN
第 282 條
法院得依已明瞭之事實,推定應證事實之真偽。
第 388 條
除別有規定外,法院不得就當事人未聲明之事項為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