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42 年判字第 19 號
中華民國憲法 (民國 36 年 01 月 01 日 ) EN
中華民國領域內,一切貨物應許自由流通。
行政訴訟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 EN
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得由其中選定一人至五人為全體起訴或被訴。
訴訟標的對於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必須合一確定而未為前項選定者,行政法院得限期命為選定,逾期未選定者,行政法院得依職權指定之。
訴訟繫屬後經選定或指定當事人者,其他當事人脫離訴訟。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 EN
法院得依已明瞭之事實,推定應證事實之真偽。
除別有規定外,法院不得就當事人未聲明之事項為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