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司法解釋
53 年判字第 165 號
相關法條
友善列印
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53 年判字第 165 號
所得稅法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53 條
固定資產在取得時,已經過相當年數之使用者,得以其未使用年數作為耐用年數,按照規定折舊率計算折舊。
固定資產在取得時,因特定事故,預知其不能合於規定之耐用年數者,得提出證明文據,以其實際可使用年數作為耐用年數,按照規定折舊率,計算折舊。
第 61 條
本法所稱之固定資產、遞耗資產以及無形資產遇有物價上漲達百分之二十五時,得實施資產重估價;其實施辦法及重估公式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