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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57 年判字第 162 號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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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57 年判字第 162 號
合作社法
(民國 104 年 06 月 03 日 )
EN
第 32 條
合作社設理事至少三人,監事至少三人,由社員大會就社員中選任之。
社員受破產宣告、或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者,不得為合作社之理事或監事。
第 42 條
理事、監事違反法令或合作社章程時,得由社員大會全體社員過半數之決議,解除其職權,其失職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