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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41 年判字第 16 號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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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廢
41 年判字第 16 號
海關緝私條例
(民國 107 年 05 月 09 日 )
EN
第 31 條
船舶、航空器、車輛或其他運輸工具所載貨物,有下列情事之一,且經海關查明未具有貨物運送契約文件者,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處罰運輸業者;責任歸屬貨主者,處罰貨主;運輸業者與貨主共同為之者,分別處罰之:
一、未列入艙口單或載貨清單。
二、貨物由二包以上合成一件,而未在艙口單或載貨清單內註明。
第 32 條
(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