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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55 年判字第 150 號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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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55 年判字第 150 號
所得稅法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54 條
折舊性固定資產,應設置累計折舊科目,列為各該資產之減項。固定資產之折舊,應逐年提列。
固定資產計算折舊時,應預估其殘值,並以減除殘值後之餘額為計算基礎。
固定資產耐用年數屆滿仍繼續使用者,得就殘值繼續提列折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