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50 年裁字第 12 號
行政訴訟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 EN
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得由其中選定一人至五人為全體起訴或被訴。
訴訟標的對於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必須合一確定而未為前項選定者,行政法院得限期命為選定,逾期未選定者,行政法院得依職權指定之。
訴訟繫屬後經選定或指定當事人者,其他當事人脫離訴訟。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 EN
依第四百六十六條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除前條規定外,其經第二審確定之判決,如就足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或當事人有正當理由不到場,法院為一造辯論判決者,亦得提起再審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