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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52 年判字第 117 號
所得稅法 (民國 113 年 01 月 03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應單獨設立帳簿,並計算其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