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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59 年判字第 1 號
考試院組織法 (民國 112 年 04 月 26 日 )
考試院掌理憲法增修條文第六條第一項所定事項及憲法所賦予之職權。
考試院設下列各部、會:
一、考選部。
二、銓敘部。
三、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