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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18 年上字第 999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 EN
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
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
發掘墳墓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