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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33 年上字第 99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 EN
當場激於義憤犯前二條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但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