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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32 年上字第 967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 EN
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有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