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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46 年台上字第 947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 EN
意圖供偽造、變造通用之貨幣、紙幣、銀行券或意圖供減損通用貨幣分量之用,而製造、交付或收受各項器械、原料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