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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41 年台非字第 9 號
森林法 (民國 110 年 05 月 05 日 ) EN
毀棄、損壞保安林,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違反第九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之三及第四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者,處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